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公有临时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8.31)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公有临时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师范大学公有临时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徐州师范大学公有临时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住房社会化改革精神,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快公有临时住房的周转速度,提高公有临时住房的使用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有临时住房,是指学校投资、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周转房和安置单身青年教职工建设的暂住房。
二、引进人才所用的周转房,其免租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年限为准。免租期满的次月开始收取房租,房租和超期使用费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
三、安置单身青年教职工所用的暂住房,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内房租按徐州市规定的同期租金标准收取。从第三年开始,房租参照同期市场价收取,暂按每月每床位150元收取。
四、单身青年教职工所用的暂住房不得作为结婚用房,结婚后应及时交回原住房。
五、家住徐州市区和铜山新区的单身青年教职工,原则上不在校内安排暂住房。
六、不在校内安排暂住房的单身青年教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住房补助100元,补贴期限为两年整。
七、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试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住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