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11年度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为:新建多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0——0.7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90——1.50元。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二级标准。每个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二、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行为的监管。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申报竞标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后,出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函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上房时应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合规收费在现场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书原件。

三、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经房管、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后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原则上不得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征求业主的意见,经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管单位书面告知,写明空置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业主共同查验水、电表后予以确认,物业服务费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

六、进一步规范房屋装修收费行为。为保证房屋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规范性,在业主装饰装修时,业主选定的装饰企业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与装饰企业签订装饰期间的服务协议,告知装饰企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约定服务事项、装饰装修服务费等。装饰期3个月以内的可以向装饰企业收取不超过1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3个月以上的可收取不超过2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收取了装饰装修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押金、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七、小区停车服务费分为停车场(位)服务收费和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小区收费停车场必须是经规划许可,实施专人管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的指导价为:地上停车场(位)最高不超过30元/辆∙月;地下停车场最高不超过40元/辆∙月。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收费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物业公司在公共道路等地方划定的停车位,其停车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对进入小区停放在地上或地下停车场的外来车辆的临时停车,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加收1元/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元/辆。在小区停车场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10元/辆。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殊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在未实施招投标、价格备案或核准的情况下收费。市、区房管、价格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的监管,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对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贯彻意见。

十一、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徐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1213日印发


共印2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