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关于购买校内公有住房及房证发放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份文件已经校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购买校内公有住房及房证发放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原出售公有住房仅是其部分产权的实际情况,为了不断深化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校的房产管理,经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现对教职工已购买校内公有住房的管理及享受购房补贴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凡购买校内公有住房、工龄满20年且在我校实际工作时间满15年,学校将房证和土地使用证发放给本人;其他人员暂只发房证,土地使用证由学校保管。
2.教职工所购校内公有住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社会出售;如出售亦只能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
3.教职工调离学校,在校工作时间如果不满15年,将住房出售给本校职工,售房款个人所得部分=原购房款+(售房款-原购房款)÷15×在校实际年数,售房余款归学校所有。房屋转让需将当事人双方协议及房管部门过户复印件文件交学校人事处存档。如若保留原住房需按离校当年商品房售价及有关计价规定测算,适当补交购房款,补交房款数=(市场价售房款-原购房款)÷15×(15-在校实际工作年数)。
教职工脱产读研,折半计算工作时间;进博士后流动站不计算在校工作时间。
4.凡领取住房补贴后调离者,按领取住房补贴时所签协议执行。
5.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6.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教职工所购校内公有住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社会出售;如出售亦只能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
3.教职工调离学校,在校工作时间如果不满15年,将住房出售给本校职工,售房款个人所得部分=原购房款+(售房款-原购房款)÷15×在校实际年数,售房余款归学校所有。房屋转让需将当事人双方协议及房管部门过户复印件文件交学校人事处存档。如若保留原住房需按离校当年商品房售价及有关计价规定测算,适当补交购房款,补交房款数=(市场价售房款-原购房款)÷15×(15-在校实际工作年数)。
教职工脱产读研,折半计算工作时间;进博士后流动站不计算在校工作时间。
4.凡领取住房补贴后调离者,按领取住房补贴时所签协议执行。
5.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6.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