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2003.11.19)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徐政发〔2000〕131号)和《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我校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学校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各8%分别调整为10%。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按职工本人以2002年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参照在职工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
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各项租金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租金补贴比例由2.4%和3.6%分别提高到5%和7%,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2003年7月1日之后调动工作的职工和转复军人(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和参军)的租金补贴基数,参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总额计算。
按国家规定年龄退休人员的租金补贴基数,按退休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计算。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2003年度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810元调整为830元。要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对象,除校园内不能分隔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非教学区范围内非成套公有住宅楼房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优惠售房过程中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徐价房〔2002〕2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作调整,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300元调整为450元,工龄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5.40元调整为8.10元。
对按原补贴标准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补发。
离退休职工以法定退休日期为准,200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贴;2003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每平方米450元补贴。
职工新购住房领取购房补贴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款日期为准,200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贴;2003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的按每平方米450元补贴。
单位为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缴存的比例由12%调整为13%,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领取购房补贴的情况,每学期放假前集中公示十天。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徐政发〔2000〕131号及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上述各项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徐政发〔2000〕131号)和《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我校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学校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各8%分别调整为10%。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按职工本人以2002年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参照在职工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
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各项租金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租金补贴比例由2.4%和3.6%分别提高到5%和7%,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2003年7月1日之后调动工作的职工和转复军人(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和参军)的租金补贴基数,参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总额计算。
按国家规定年龄退休人员的租金补贴基数,按退休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计算。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2003年度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810元调整为830元。要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对象,除校园内不能分隔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非教学区范围内非成套公有住宅楼房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优惠售房过程中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徐价房〔2002〕2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作调整,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300元调整为450元,工龄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5.40元调整为8.10元。
对按原补贴标准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补发。
离退休职工以法定退休日期为准,200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贴;2003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每平方米450元补贴。
职工新购住房领取购房补贴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款日期为准,200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贴;2003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的按每平方米450元补贴。
单位为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缴存的比例由12%调整为13%,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领取购房补贴的情况,每学期放假前集中公示十天。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徐政发〔2000〕131号及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上述各项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