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房改政策解释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陈克建发布时间:2010-04-06浏览次数:3333

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
苏房改办[1999]18号
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房改政策解释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房改办、省级机关房改办:
  1999年元月27日,省房改办在姜堰市召开了全省房改政策研讨会,就房改政策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对房改政策统一的解释意见,现将《全省贯彻落实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房改政策解释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
全省贯彻落实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房改政策解释意见
  1999年元月27日,在姜堰市召开了全省房改政策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辖市、常熟市、省级机关房改办主任、方案科(处)长,共30余人。会议由省房改办副主任周士冲主持,徐益民主任、张先铭副主任讲了话。会议围绕贯彻国发[1998]23号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讨论认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落实具体政策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必须立足于新体制的建立。要为实现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铺平道路,每前进一步都要有利于新体制的建立,不能为建立新体制设置障碍。二是处理好雪中送炭和住房分配中其他矛盾的关系。房改不可能解决以前住房分配上的所有问题,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对老职工着眼于补偿,不是拉平。三是两种补贴方式的格局已定,重在落实。两种方式有软有硬,实事求是。也就是说分类补贴方面是硬的,面上如公积金是软的,解决新老职工住房有软有硬,老职工的住房是有条件的轮候制,根据单位情况,逐步解决,对新职工着眼于建立新体制上,是硬杠子,要把新制度建起来。面上政策要求是渐进过程( 老人一次性补贴是轮候制,新人逐步进入单位按月补贴),落实到个人是具体实在(时间界限和数额)。四是严肃房改纪律,保证房改顺利实施。苏政发[1998]89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标准不允许随便变动。要强化、规范公积金的管理。一方面对公积金所有权人负责、保证公积金的安全,另一方面对同志负责,要规范管理,防止在公积金问题上犯错误。会议还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的具体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1、对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是否必须实行逐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种不同的补贴办法?
  对老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新职工实行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逐月补贴办法,苏政发[1998]89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办法,得到了建设部领导多次充分肯定,完全符合江苏房改实际,并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在南京召开的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发展战略研讨会上,在谈到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时指出,这种对老人实行一次性补贴,对新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补贴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既可满足当前加快住宅建设的需要,也可满足建立住房新体制的需要,是一种值得推荐的方案。一次补贴的优点是比较灵活,老职工的住房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有的有房,有的无房,有的达标,有的没有达标,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可以比较灵活地处理各种不同情况,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另外,一次性住房补贴有利于购房能力的形成,提高住房的有效需求,推动当前的经济增长。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工资中的消费含量,使新职工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新体制,有利于建立规范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制度,加快新老体制的转换进程。因此,对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必须按逐月补贴与一次性补贴两种不同的办法组织实施。
  2、是否一定要以1998年12月1日作为新人与老人的划分时间?
  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明确,自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因此,将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新职工”是科学的,可以使这部分职工从参加工作的那一天起,就进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新体制。另外,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则实行一次性补贴办法。为什么新老职工不实行一个补贴办法?因为, 如果新老职工统一实行一次性补贴办法,新的住房货币分配新机制就建立不起来,无法向住房分配新机制转换。相反,如果新老职工统一实行逐月补贴办法,会对财政和单位资金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也不利于住房消费能力的有效形成,不利于推动当前经济的增长。因此,必须严格地按明确的时间界限来划定新人和老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将新人与老人的时间界限任意地提前或推后。
  3、新老职工补贴资金是否都来源于原住房资金的转化?
  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资金的来源是原住房资金的转化,关键是要抓好原住房资金的转化工作。那么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就不仅仅是住房资金的转化,应该把新职工逐月补贴资金视为工资性支出,与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公积金渠道是一样的。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把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工资性支出的预算计划,这样才能满足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建立。因此,对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问题,不仅要从思想上有个统一的认识,同时要抓紧与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进行协调,保证补贴资金有明确的渠道,尽快落实到位。对新人逐月补贴的住房资金不是有就发,没有就不发,而是一定要发。如果有单位以没有资金为由,不发新职工的逐月补贴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新职工是从新的住房分配制度明确以后,即从1998年12月1日开始,才逐步走上工作岗位的,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明确,招收职工不仅要支付职工的工资,同时要支付其住房补贴。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质上是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至于招不招新职工,招收多少新职工,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任务与效益来定,如果单位的效益差,可以少招甚至不招新职工,与1998年11月30日以前已在单位工作的职工,完全不是一回事。因此,任何单位都必须落实新职工的逐月补贴资金,不然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将成为一句空话。
  4、新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的依据是什么?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老人一次性购房补贴是与职工职务(住房面积标准)、房价、收入确定的。新人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应该与本人的工资挂钩。同时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一个研究生和一个普通职工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就不可能一样。因此,市县对新职工补贴比例明确以后,应该以新职工本人的工资,作为计发逐月补贴的依据,这样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凡是以城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新职工逐月补贴的依据是错误的。
  5、在同一市、县(市),新职工逐月补贴比例是否可以有幅度?
  省里在审批各市县方案时,对新职工逐月补贴比例给了一个幅度,这样既可达到地区间的平衡,又给地方政府自主决策的余地。个别市、县(市)直接按省里确定的有幅度的比例进行实施,这样就出现在同一县(市)存在着不同的补贴比例,这是不对的。省房改领导小组研究时明确,一个市县只能是一个比例,不能有幅度。
  6、县城与乡镇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水平是否要有所区别?
  省里在审批各县(市)的方案批复中明确,乡镇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住房实物分配时,乡镇与城市在住房问题上并没有什么矛盾,但实行货币分配后,就涉及到补贴量的问题。职工的住房补贴是以房价、收入等因素来确定的,那么乡与镇、乡镇与城区的房价、收入各异,住房补贴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各县(市)要进行认真测算,合理确定各乡镇的补贴标准。
  7、计发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是否要进行审批和建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非常频繁,为了有效地防止职工家庭既买了房,
又拿了补贴,或重复补贴等问题的出现,对计发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要象房改房上市那样,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同时要建立住房补贴档案,住房补贴档案可与建立住房档案结合起来。
  8、易地调动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何地标准执行?
  新职工工作易地调动以后,均按工作所在地的补贴比例执行。老职工易地调动后,在本人所在地购房的,按本人所在地标准计发补贴,在配偶所在地购房的,按配偶所在地标准计发补贴。即夫妻双方均按购房所在地标准各自计发补贴。
  9、无房职工如何认定?
  国发[1998]23号文件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明确,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进行住房补贴。那么,哪些是属于无房职工的呢?一般来说, 无房职工是指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
  10、租住公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如何计算?
  租住公房的职工家庭,在购买其他住房时,如退出租住的公房,可视为无房职工,给予全额补贴。如继续租住公房可按职工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与租住公房的面积差给予补贴。
  11、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或租住公房,但有私房的职工,是否可以视为无房职工?
  房改一开始,就对公有住房的分配制度实行改革,方向就是私有化、商品化,
已有私房的职工,当然不能算无房户。从住房分配货币化角度看,有些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因为,这个问题较复杂,私房的种类也较多,有祖传私房,有自建私房,有购买商品房的。尤其是私房占用的土地多少?是否有偿使用等情况复杂, 我们已向建设部作了反映。从总体上来说,有私房职工住房状况相对好一些,住房补贴首先解决住房确实困难的无房职工。在国家没有明确答复以前,任何单位不得乱作解释,乱开口子。
  12、面积差补贴按哪个标准执行?
  计算面积差,按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明确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以实际缺少面积计发面积差补贴。
  13、无房和面积未达标准职工不购房时,是否可以计发工龄补贴?
  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工龄补贴和租金补贴,其中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是对购房而言的,租金补贴是对租房而言的。因此,购房补购与工龄补贴都是在购房时才能计发,不购房不发工龄补贴。
  14、关于廉租房问题
  全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中不少职工家庭可能已有了住房,各市县都要十分重视廉租房来源和落实建设廉租房的计划和措施,制订申报、审批制度。廉租房的条件,只能考虑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的生活需要,一定要严格掌握。关于廉租房的租金问题,从本地实际出发自行确定。省已在金坛市开展廉租房试点。
  15、老职工的购房补贴,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能否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不搞借支?
  计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有二个前提条件,一是一次性计发,二是购房时计发。
老职工的购房补贴必须按25年一次性计发。一次性计发有利于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形成,满足住房的有效需求。如果不按25年一次性发放的话,对于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职工,购房会有很大困难。参加工作年限短的职工,工资积累就少,再加上购房补贴不按25年一次性发给,必然增加了这部分职工解决住房的难度,不利于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
  16、老职工购房时,单位无力支付住房补贴,待单位有条件时能否再补?
  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工龄补贴,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以给予职工工龄补贴,相反,如果没有条件就不补,谈不上以后再补的问题。二是购房补贴,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如果没有转化资金,就不可能补,也不存在待单位有条件时再补的问题。
  17、技术职称人员的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由谁确定?
  技术职称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地区之间,职称类别之间情况差异很大,在全省要搞统一的标准矛盾很大,困难很多。为此,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使知识分子同样享受到房改的优惠政策的原则,对各级技术职称人员面积标准的确定,由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技术职称人员聘用的实际,按照“有所依据,实事求是,单位确认,上级审批”的原则来办理。也就是确定技术职称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要根据有关政策和技术职称人员的聘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确定,涉及到高级职称的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18、企业如何执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
  企业房改是重点,因为企业职工占城镇职工的绝大多数,同时,企业房改又是个难点,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企业房改在执行国发[1998]23号文件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时,可以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以上两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条件好的企业补贴可以一步到位,同时也允许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但有两条必须严格执行。一是1998年12月1日起, 必须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二是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逐月补贴的住房贷币分配新体制必须建立起来。前几年,江苏企业房改取得过不少好的经验,在全国都有一定影响,实行住房分配贷币化以后,企业的房改会遇到一些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不断总结新的经验。
  19、怎样才能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
  房改房上市交易是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客观需要,是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有效措施,是房改进一步深化的必然产物。根据国发[1998]23号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要求,房改房上市交易要积极稳妥,严格建档,规范运作,齐抓共管。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不搞刮风推进亦不能按兵不动。房改房上市交易涉及到财政、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需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要严格准入制度,做到普查建档,清理纠违,电脑显示,规范管理。通过省房改办组织的住房档案电脑查询系统验收的市县,方可开放房改房上市交易,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
  20、市县应制定哪些配套办法?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市县应制定以下的配套办法:1)新职按工资一定比例逐月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2)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办法;3)年度住房资金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办法;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办法;5)承租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办法及其租金标准;6)已购公有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房等)上市交易办法。
主题词:房改 政策 意见 通知
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建设部房改办
送:省房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