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后〔2007〕9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1-17浏览次数:458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徐州师范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计划外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徐州市委办〔2001〕7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校务工的户籍不在本地的流动人口(18—49岁),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惩情况等。
      二、我校各单位在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等流动人口时,应查验由国家计生委监制加盖“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绿色封面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登记造册,并将名册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不经计生部门备案,私用无计生证明的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情况轻重给用工单位领导人纪律处分。
      三、用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部门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平时要经常检查落实,防止流动人口在我校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与药具供应,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五、每年学校要对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特别是要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行考核,若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评优、晋级一票否决,并将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  规定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                 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