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后〔2007〕8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医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1-17浏览次数:483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医疗问题有关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徐州师范大学医疗问题有关规定  

    根据徐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参照徐州市委办发〔2000〕61号、徐卫发〔2000〕75号、徐政办发〔2000〕127号文件精神,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年定额5000元,节余全部归自己,超支部分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自费药自理。
      门诊原则上在校医院,如需转院,须经校医院同意。在外就诊须凭转院单、病历和双处方(处方字迹要清楚)报销医药费。报销时间在每月末最后一周的周二下午(贾汪校区人员在贾汪校区医院,云龙、奎园、泉山及湖北路人员在云龙校区医院)。
      二、离休干部遗属(无工作者)看病就医,参照徐政办发〔2000〕127号文件精神,学校发给每人每月40元,门诊自理;住院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由人事处统一投保。
      三、18岁以下职工子女看病就医,学校发给独生子女每月30元医疗费(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支付,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支付)。此外,学校为所有18岁以下子女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保险。如需住院治疗,先到计生办登记;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出院后凭病历、日记帐单、病情诊断书、职工及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发票及出院小结(一式两份)办理理赔手续。
      四、离休人员及工伤人员在本市就医、住院,原则上学校不予借款。如职工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累计1万元以下的临时借款,各学院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在其自管基金中借支;机关和离退休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借支。特殊病情经市医保处批准转院去外地治疗者,借款2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长签字,借款2万元以上需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需办理担保手续。所借款项应在办理结帐后及时归还,如不能及时归还,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第三个月起在本人工资中扣回(每个月扣个人月收入的80%)。一年内不能扣完的,从第十三个月起加收滞纳金,月率为余款数的1%。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医疗问题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医疗  规定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                 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