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及徐劳社险〔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女工生育医疗费定额与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支付标准详见附表。
调整后的支付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生育医疗费 调整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 2007年5月28日印发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及徐劳社险〔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女工生育医疗费定额与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支付标准详见附表。
调整后的支付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生育医疗费 调整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 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