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后〔2007〕6号  关于调整女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1-17浏览次数:438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及徐劳社险〔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女工生育医疗费定额与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支付标准详见附表。
调整后的支付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doc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生育医疗费  调整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                 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