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石正明发布时间:2019-10-12浏览次数:1002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后〔20191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123

  

  

江苏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转房租住管理,做好来校教职工的住房过渡工作,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解决教职工临时居住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供教职工临时居住的住房,包括非出售的单间住房和成套住房。周转房的租住对象一般为新进校人员(含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的专家(含外国专家)及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周转房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由学校参照所在地区的住房租赁政策及周边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出租的市场价格制定,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章 周转房类型与租住条件

第四条我校周转房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一类公寓

一类公寓是指经过精装修的单间、套房或别墅,配备较为完善的生活设施,入住即可满足生活需要。

租住对象为来校进行短期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特聘教授、外籍教师等。

(二)二类公寓

二类公寓是指现有的简装成套住房,配备基本的厨卫生活设施,需要租住者自行配备其他家居设施。

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的教授、博士。各类人员享受房型分为:

1.教授:130平方米左右;

2.A类博士:90平方米左右;

3.B类博士:60平方米左右。

(三)三类公寓

三类公寓是指单人或双人间集体宿舍。

租住对象为家庭不在徐州市区的新入职青年教师或工作人员,以及我校在读博士生和来校进修、访学的教师、研究生等。

第五条租住期限和租金

学校周转房的租赁参照学校所在地区的住房租赁政策和市场价基准计收,超期居住实行浮动租金,按相关政策和市场因素变化作相应调整。

(一)廉价租金与免收房租

1.一类公寓实行酒店式管理。租住对象来校工作时入住,离校时退房,房租执行徐州市区廉租房指导价格区间的最高值或按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2.二类公寓的租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期限及房租以本人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为准。

3.租住三类公寓的在读博士生,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个床位1200/年。

4.租住三类公寓的新入职青年教师和工作人员,期限为两年。两年内房租执行徐州市区廉租房指导价格区间的最高值。

5.租住三类公寓的来校访学、进修人员,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个床位1200/年。

(二)浮动租金

各类人员租住周转房的期限,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协议确定。期满后租住人员需按时腾退出周转房。超期租住实行浮动租金。

超期租金标准为前3个月20/平方米(建筑面积)4个月及以上50/平方米(建筑面积),直至退房。

确因各种原因需要超期租住周转房的人员,应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续租,续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房租按超期租金最低标准20/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第三章周转房的管理

第六条各类人员入住周转房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外籍专家(教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批,在读博士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负责租住管理:与租住人员签订《江苏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合同》,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做好周转房公共部位的维修工作(合同约定部分)。

第八条后勤集团做好物业管理:在公寓设立管理室,负责公寓的用水、用电管理及公共保洁等。

第九条履约保证

租住周转房实行履约保证制度。

(一)租住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租住合同。其所在单位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租住房管理、清退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二)租住人员需交纳租住保证金。租住一类公寓、二类公寓者缴纳保证金5000元(B类博士缴纳3000元);租住三类公寓者缴纳保证金1000元。保证金在退房时无息返还。

(三)租住人员应按期足额交纳租金、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和取暖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租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住房:

(一)调离学校,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或已被学校停发工资和各类福利待遇。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或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

(三)已达到合同约定的租住期限。

(四)学校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周转房须被腾退。

第十一条租住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有权终止周转房租住合同,扣除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将周转房转借、转租给其他人居住(如父母、祖父母、亲戚、朋友、其他社会人员等),且本人事实上未在此居住。

(二)欠缴周转房在本人入住期间发生的水电、物业、暖气、卫生、燃气等费用,被房产管理部门通知后仍拒绝缴纳。

(三)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许可,私自调换住房。

(四)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五)擅自进行改装修或户外乱搭建。

(六)生活中屡次违背社会良俗、公共道德,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被周围邻居投诉且拒不改正。

(七)其他违反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和租住合同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租用学校周转住房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原《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苏师大后〔201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32日印发